大同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所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

大同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870429系務會議初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99年12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
104033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
 

第  一  條  本辦法依據「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」訂定。

第  二  條  本系教師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及延長服務,依據「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」、「大同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」、「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」及「大同大學新聘教師作業時程表」執行之,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)初審通過後,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)審議。

第  三  條  本系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,應在本系教師編制內名額為之,並應顧及新聘及升等之平衡。

第  四  條  本系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之審查,應依據現行相關法規辦理。

第  五  條  本系新聘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本系教評會審議︰

  • 學士、碩士、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
  • 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、碩士、博士成績單正本
  •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
  • 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
  • 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
  • 履歷表(附兩吋照片一張)
  • 專門著作、技術報告、或作品及成就證明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,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。院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,簽請教務長提交校級教評會複審。校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,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聘任。新聘教師作業時程依「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」辦理。

第  六  條  教師依前條各項規定完成聘任者,專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兼任教師以當年九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。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者,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。

第  七  條  教師申請升等,依相關法規辦理,須符合下列規定︰

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,教學、服務、輔導加權總分達70分以上,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均達75分以上者,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.升等助理教授: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二篇期刊論文  (其中SCI(E)、SSCI至少二篇)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(可排除申請者擔任指導教授的本校學生一位)唯一通訊作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升等副教授: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三篇期刊論文(其中SCI(E)、SSCI至少二篇)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(可排除申請者擔任指導教授的本校學生一位)唯一通訊作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升等教授: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四篇期刊論文(其中SCI(E)、SSCI至少三篇)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(可排除申請者擔任指導教授的本校學生一位)唯一通訊作者。

第  八  條  本系應聘教師之等級,悉依「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」第七條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。

第  九  條  本系應聘教師之聘任及其專門著作審查,悉依「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」、「同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」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。

第  十  條  本系教師之升等審查程序,悉依「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及「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」規定辦理。

第 十一 條  本系教師申請改聘時,悉依「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」第十三條規定辦理。

第 十二 條  本系研究人員之資格認定、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等有關事項,由系級教評會辦理初審,並經院級教評會複審,通過後提校級教評會審議。

第 十三 條  本辦法未盡事宜,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。

第 十四 條 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級教評會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